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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评定标准的主要依据为合格率:部位:合格:所有工序合格,则该部位应评为“合格”。优良:在评定为合格的基础上,全部工序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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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您可以研究下这些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城市低噪道路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城市道路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建议您前往相关部门调取相关规划设计资料,看是否符合以上标准。
建设单位组织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的竣工认可申请,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是否认可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市政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负责监督。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工程的认可和准许使用文件;(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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