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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宁波房屋租赁协议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践中的唐山房屋租赁协议规定必备内容主要有: 1、租赁承租方和出租方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2、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3、房屋用途; 4、房屋交付日期; 5、租赁期限; 6、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7、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8、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9、违约责任; 10、争议的解决方式; 11、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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