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因无代理权而签订合同的情形有: 1.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 3.代理关系中止后签订的合同。具体是指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不是必须承认。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 一、二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不是必须承认。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被代理人追认的,则合同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3人已浏览
90人已浏览
148人已浏览
9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