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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绿化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比例和标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一)新建居住区绿地不得低于总用地比例的30%,旧...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绿化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比例和标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一)新建居住区绿地不得低于总用地比例的30%,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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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绿化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比例和标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一)新建居住区绿地不得低于总用地比例的30%,旧城改造居住区绿地不得低于总用地比例的20%,其中住宅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1平方米;(二)新建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不低于主干道路用地比例的20%,次干道绿带面积不低于道路用地比例的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三)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部队、星级宾馆、度假村、公共文化设施等不低于总用地比例的35%,其中心区外不低于40%;(四)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总用地比例的30%,并按规定营建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是指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功能的绿化用地;(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服务,能为城市提供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各类圃地;(三)防护绿地:指为了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安全的要求而设置的,其功能是对自然灾害和城市公害起到一定的防护或减弱作用,不宜兼作公园绿地的绿化用地;(四)附属绿地:指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五)其他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以外的生态、景观、旅游和娱乐条件较好或亟须改善的区域,一般是植被覆盖较好,山水地貌较好或应当改造好的区域。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绿化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比例和标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一)新建居住区绿地不得低于总用地比例的30%,旧城改造居住区绿地不得低于总用地比例的20%,其中住宅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1平方米;(二)新建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不低于主干道路用地比例的20%,次干道绿带面积不低于道路用地比例的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三)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部队、星级宾馆、度假村、公共文化设施等不低于总用地比例的35%,其中心区外不低于40%;(四)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总用地比例的30%,并按规定营建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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