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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夫妻名义不仅是同居者双方不以夫妻相称,也指同居者的言谈举止,日常生活的外在表现形式,不使周围的人员误解其为夫妻关系。符合上述条件认定不是...
不以夫妻名义不仅是同居者双方不以夫妻相称,也指同居者的言谈举止,日常生活的外在表现形式,不使周围的人员误解其为夫妻关系。符合上述条件认定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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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夫妻名义不仅是同居者双方不以夫妻相称,也指同居者的言谈举止,日常生活的外在表现形式,不使周围的人员误解其为夫妻关系。符合上述条件认定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
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主要是男女双方是否具有建立夫妻关系的目的及一起居住的事实;物质上相互的经济帮助;有持续、稳定的同居时间,一般应为6个月以上;有供同居生活的公开或隐秘的场所;对外以夫妻身份相称,且周围的人也认为是夫妻的。
婚姻一方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不构成重婚罪,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具有两种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 (2)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重婚是违反民法典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立法一贯保护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构成重婚罪的,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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