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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可以缓缴。公司成立仅要求在公司章程中确定认缴出资额,不强制要求在一定时间内缴纳全部出资。但是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
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可以缓缴。公司成立仅要求在公司章程中确定认缴出资额,不强制要求在一定时间内缴纳全部出资。但是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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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不能质押。因为抵押只能以实际存在的财产性权利为标的,而认缴出资是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之间的约定,并不一定是实缴出资,可能是未来会实现的出资规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法律并没有特别规定公司设立的认缴期限,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去约定出资期限。也就是说,公司设立的认缴期限股东之间约定即可,但是应该符合实际生活状况和逻辑,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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