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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诉讼程序是: 1、起诉立案阶段,包括原告准备起诉、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军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同意离婚证明等基本证据; ...
1、起诉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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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婚协议离婚 根据2001年11月颁布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除此以外,军人离婚的审查、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均适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军婚诉讼离婚 法院审理军人离婚,与普通的离婚案件程序相同,实行两审终审制。 ㈠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 1、起诉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起诉方式包括口头和书面起诉两种,书面起诉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诉讼费用。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受理费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 ㈡军人离婚案件的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1、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4、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分割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 ㈢审理军人离婚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军人离婚案件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可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除此之外,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在程序适用上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军人要求离婚的 (1)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况进行调解,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同意现役军人离婚的证明,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调解状况的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1、起诉的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市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被告的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是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的管辖。对于军人离婚一方,要开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状应注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3、如果是非军人起诉军人一方,如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军人不同意离婚的,法院一般不判决离婚。4、诉讼费用。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受理费12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在1万元以下的,不另外收费的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五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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