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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三个月后,彩礼属于妇女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但没有一起生活离婚,或者婚前支付彩礼导致支付人生活困难,如果...
从法律上,如果男女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所收取的彩礼要退还男方。但在实践中,要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结合当地的风俗情况,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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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债务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进行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规定: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你们并没有登记,不属于有效婚姻,只是同居关系,因此不存在离婚的情况;二、你们在解除同居关系可时就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问题达成协议,也可向法院就上述问题提起诉讼;三、至于彩礼是否归你个人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情况下彩礼是应当返还的,但由于你们在同居期间已共同使用了这笔彩礼钱,个人认为,剩余的彩礼钱应当返还。
如果你们还没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你们目前的关系只是同居关系。你们只是按民风民俗定了婚的话,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你们之间只要把同居期间的财产划分清楚就行,比如彩礼之类的该返还的返还,你们按公平原则处理好财产上的事就行。至于性方面,你们都是成年人你情我愿的,并没有触犯法律。在仁义道德层面上如果你作为男方想给予他们家一定补偿那是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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