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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是: 1、两者的行为目的不同。民间借贷行为的指向性比较明确,往往是用于生产经营等特定的急需资金的目的,...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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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属于合法民间借贷。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的行为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区分的关键在于对“存款”理解。
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有: 1、民间借贷往往是用于生产经营等特定的急需资金的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使用方向并不明确; 2、民间借贷的对象有特定的范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针对的是社会不特定的对象; 3、民间借贷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利息受保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许以的高额回报不受法律保护。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财物。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包括用欺骗方法吸收公众存款,还包括利用强迫、利诱等其他方法吸收公众存款;后者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获得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无非法占有目的;后者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既可以由自然人,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后者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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