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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劳动争议时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劳动仲裁委应该给出答复,如果受理应该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如果劳动仲裁委不受理,应该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通知。 其中,不予受理的,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俗称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等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并且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一般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收到裁决书15天内可以起诉到法院; 3、可以不请当地律师代理,请专业人士提供远程指导服务并代写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等法律文书。并且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公司可以主动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受理时效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符合要求的仲裁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诉人。被诉人则须在法定的应诉时限内向仲裁委员会递交符合要求的答辩书正本1份和按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若干份。 2、预交仲裁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按规定收取仲裁费,由申诉人预交,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或视双方责任大小按比例分担。 3、开庭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开庭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经仲裁庭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允许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4、处理案件时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决定受理该劳动争议后,在60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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