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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肖xx,男,XXXX年1月13日生,汉族, 住上海市黄浦区XX号 电话:邮编:200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xx...
人身损害赔偿金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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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 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人身损害赔偿的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不同的赔偿,如果没有造成伤残或者死亡予以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造成伤残则赔偿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如果死亡则还要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
原告:XX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XX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身份证号码:。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诉讼请求:依法请求判令 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007.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2400元、住宿费1000元、营养费3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500元等31207.94元。 2、被告承担全部案件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责任田相邻,2016年8月9日17时许,韦林镇周堡村一组村民XXXX在地畔作业时,被告叫来的司机驾驶50机动车压到了原告责任田内。将原告地内花生压坏。原告找被告理论时与被告发生争吵,被告就拿起铁锨撵着抡原告,当时就将原告打倒在地,原告丈夫周义全赶紧就报警,并将原告送往医院。大荔县公安局对事件调查后,给予XXXX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原告受伤后,被送入大荔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前后住院16天,花去医疗费6007.94元,原告的伤情被诊断为:1、头皮裂伤;2、双手裂伤。 原告住院期间需要人护理,还需要伙食补助及营养补助,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原告住院期间家属支付了交通费。在大荔县医院住院期间护理人员夜间住宿,支付住宿费。原告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用铁锨将原告打伤,造成原告身体健康权受到损害,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告主观上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为此,原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XX月XX日 附:民事起诉状附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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