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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未清偿的,不能主张追偿权。《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担保人只有承担担保责任后,才有权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索赔。担保人未清偿的,说明未承担担保责任,不能主张追偿权。
对“无力还债”也应作具体的分析。从发生的时间上看,无力还债有两种情况:一是原本无能力履行债的义务,却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与人建立债的关系,即债务人主观上无意履行义务,其行为是行骗,如骗取定金、货物、货款、借款等,行为特征是故意。二是也有过失的行为,如因过失致人损害,如被骗、被盗、决策失误等,特征以过失为主,债务人主观上无意逃债,而客观原因造成债的义务不能履行。前者主要是恶意,可以因债权人的警惕而防患于未然后者主要是善意的,存在程度上的差别。从真实性上看,无力还债也有真假之别。真实的无力还债,债务人有还债愿望,客观上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但大量的无力还债却是虚假的,或在一定程度上是虚假的:债务人要本无还债的愿望和诚意,作为逃避债务的借口,无力还债是人为制造的假象,如转移、隐匿自己的财产、谎报财产、收支情况等。在后一种情况下,讨债人应耐心调查、取证,在握有真凭实据后,可立即请求人民法院实施“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总之,无力还债不能是债的关系,消灭的理由,在区别情况的基础上,讨债人实施不同的讨债手法,有时可收到意外的效果。
向担保人索赔债权的效力和债务人。债权人向担保人索赔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中断的效力不仅与担保人有关,而且与债务人有关。债权人还可以要求债务人与连带担保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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