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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 2、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3、如果单位有没有交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发放的工资。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八条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在本规定实施后,国家、省对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生育津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1、保胎假,休假期间工资按照病假发,但是需要医院开具相应的证明。 2、产前15天休假,工资按照每月实际工资的八成发。 3、产假,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由你本在所在公司向社保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得到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当然两者也不能同时享有。如果你得到的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高出的部分不扣除,若低于生育津贴,则由公司自行补足差额。 4、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的八成发,如果还有延长,则按实际工资的七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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