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李梅发现丈夫大军经常以加班名义夜不归宿。在李梅的追问下,大军承认有了第三者,并向她保证不再与第三者来往。但今年3月,李梅发现丈夫“旧病复发”,遂与他发生了激烈争吵。在多次争吵后,双方签下“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李梅抚养儿子并分得大部分财产和存款。今年10月,李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处理财产。法院会以双方协议为依据判决吗【评析】“财产分割协议”作为证据对判决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如协议书中所述的财产状况,可以证明夫妻有该共同财产。但若有一方对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法院也可能不根据该协议的内容来判决。也就是说,法院判决是考虑双方庭审时的意见和相关证据独立作出的。如果双方签订“财产协议”后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有一方认为财产协议的处理显失公平,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法律提示】财产分割协议并不是签订了之后就有终局效力的,它可以在没离婚前无条件反悔,也可以在离婚后有条件反悔。
我们认为,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都理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适用及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不过,婚姻关系中毕竟还包含了身份关系在内,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处理这类纠纷时,不能置身份关系于不顾,简单、全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了约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进行协议离婚。离婚后一方不承担抚养费,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通过组织部门(如不承担抚养费一方的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亲朋好友作工作,劝说另一方主动履行抚养协议。如果劝说无效,可以子女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人民法院会依法作出裁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7人已浏览
105人已浏览
163人已浏览
37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