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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公公死亡的时候财产已经发生了继承,也就是房产的二分之一发生了法定继承,二分之一属于婆婆,那二分之一由婆婆和三个儿子继承,这样三个儿子实际上一人占房产的1/8.而婆婆占5/8.二儿子死的时候二儿子继承的这1/8又发生了继承,由婆婆和二儿子的媳妇一人一半继承。二儿媳占整个房产的1/16 分析1、婆婆将房照给了二儿子也没有发生物权的变动。 2、三人签的协议有可能认定为无效,我没有看到协议,如果二儿媳妇签的是同意将整个房子的所有权给三儿子,那位无效,因为她没有权利,如果签的是把自己应继承的那份给老三,可以视为放弃继承,但是又为附条件,这个条件没有促成,协议也没有生效,至于说理解没有法定依据,依常理应为再婚。 因此本人认为房子没有析产,二儿媳也有继承权。
如果一个院子的房产证上,依次写了父亲,母亲,儿子,儿媳,孙子的名字,现在父亲去世了,院子占了给了补偿款。这笔补偿款应该析出被继承人的份额,然后进行继承。其余的按照共同财产权进行分割。在分家单上,写要有父母的住房就行,没他们的产权,大家没意见可以,如果有意见,或者按照证据、或者按照产权证的登记。如果拆迁买回迁房时因为有优惠政策,其中一套房子写的是人家的名字,如果对方抵赖,说房子是他家买的,会成立,所以一定要把手续做严密,才可以避免后患。
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老人为儿子创建了家庭,这个家庭的全部成员就都有义务赡养老人,除非放弃这个家。当然赡养也需要前提即得有赡养能力,否则就是尽力而为了。儿媳如果再婚去别的地方组建家庭了而且没有带走任何东西,那么她可以不赡养。孙子是这一家的根,以后还要延续香火,传宗接代,这么重大的责任不依靠亲属帮助是不现实的,就老老实实的尽力赡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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