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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
1、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 表现为行为人在违反国家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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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有毒食品罪立案条件包括: 1、销售者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2、销售者在食品销售过程中,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20】36号第二十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使用盐酸克伦特罗(通称“瘦肉精”)等禁止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和含有这种药品的饲料养殖的动物,或者销售知道使用这种药品或者含有这种药品的饲料养殖的动物,必须立案追诉。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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