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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
社区矫正期满,由负责实施社区矫正的司法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社区矫正人员不需要去法院。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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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哺乳期满刑期还未结束的话会收监执行。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是法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如果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保外期满前二个月,因怀孕、生活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监外执行期满前二个月,司法所应当要求具保人或者亲属带其就近到市政府指定负责暂予监外执行病残鉴定的医院进行病情(身体)鉴定,因身体原因确实行动不便的,可允许保证人或者亲属联系有权医院派员到其居住地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日期通过区县司法局通报区县人民检察院。鉴定当日,区县人民检察院及司法所应当派员到场监督。鉴定结束后,司法所应当立即出具矫正表现材料并提出是否同意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连同其病情(身体)鉴定结果报区县司法局。区县司法局审核后在矫正表现材料上签署是否同意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和加盖公章,并在监外执行期满前四十五日,派员或者以特快专递方式将病情(身体)鉴定结果和矫正表现材料送交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或者其服刑监所。人民法院或者服刑监所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反馈回执。人民法院或者服刑监所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或者办理审批,对拟决定、批准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还应提前与其保证人或者亲属重新办理具保和接纳安置手续。人民法院或者服刑监所在前一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将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收监执行的决定书或通知书送达区县司法局,并抄送居住地区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分县局。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当日,区县司法局仍未收到决定、批准机关的决定书或通知书的,应当通知司法所暂时中止社区矫正,并书面通知决定、批准机关和区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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