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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2022-09-16
托管人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意向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二)独立托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三)全球托管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全球托管网络说明;(四)内设托管部门和托管业务人员情况;(五)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六)所在地监管机构出具的托管人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书,或者托管人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的相应书面声明;(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托管人进行审慎评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内,出具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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