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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
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仍限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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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
对于公诉案件的刑事诉讼没有反诉的说法,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反诉与自诉的诉讼规则一致,两诉合并审理,自诉撤诉不影响反诉审理。提起反诉必须具备4个条件: (1)反诉的对象只能是本案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反诉的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范围; (4)反诉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程序与实体究竟是什么关系呢?如果程序有失公平,对实体有什么影响吗?我是说可能对被告人反而有利或不利?会不会无罪判有罪?又或者轻罪判重罪? 如果程序违法了,那他们程序违法的动机又是什么呢?应不应该向有关部门反映呢? 楼上的根本没说明白啊,相信律师是什么意思?被告人肯定相信律师,但律师不提不等于没有违法啊? 请律师朋友根据公诉程序(撤回)等明确答复一下,了。 在本案中,是不是根本就不应该再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而作不起诉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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