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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所需资料,调查和检查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参保缴费情...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国组织代表机构和香港、、地区组织代表机构及其所雇用的中方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本省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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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六条所指的“同期社会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上年度所在市县(含洋浦,下同)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每年增长5%确定。
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金在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从两个账户中列支。执行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时,资金列支渠道从其规定。
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2011年7月1日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除按《条例》规定支付丧葬补助金外,还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前本人最后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0个月×累计缴费月数/18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20个月,最低不低于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60%×4个月。死亡前本人最后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其最后12个月缴费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累计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累计缴费工资总额除以累计缴费月数计算。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低于本省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抚恤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按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补足。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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