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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2、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如果上述文件都没有的,则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其遗产,...
1、先遵从遗嘱继承、遗赠程序有的话优先分配然后开始法定继承,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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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适用转继承制度。被继承人死亡时,必须是生存的继承人才有继承权利能力,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的权利是体现在应继承的分额上,而不是体现在对具体遗产的所有权上,这时如果继承人死亡,因其已无权利能力,自然不能直接承受遗产。 对其遗产的份额由何人承受就成了一个法律需要回答的问题,这就是转继承问题。转继承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上都有规定,没有明文规定转继承,但在现实中存在这种现象,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也确认了转继承的概念。 “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这一司法解释,是我国承认和保护转继承权的法律依据。 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转继承的性质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所以转继承又称之为再继承或者第二次继承,转继承有以下几个特征。 (1)转继承权必须是在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分割财产以前死亡方才产生。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为代位继承了; (2)转继承人的份额仅以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为限; (3)如果已死亡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财产分割后才明确表示放弃遗产,那么就不存在转继承的问题; (4)转继承不仅存在于法定继承中,而且存在于遗嘱继承之中。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财产分割以前死亡的,他的法定继承人同样可转继承遗嘱继承人的那份该继承的遗产份额。
财产分割前部分继承人死亡,死亡继承人的子女继承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分割财产,没有遗嘱的,一般按同一顺序继承人平等分割遗产,继承人之间也可以订立协议,按协议分割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1、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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