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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费用减缓条件如下 减缴条件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个个人或者单个单位的,减缴前述收费的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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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减缓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复审费以及批准专利后前3年的年费。其它各种费用不能减缓。费用减缓请求由专利局审批。个人申请最多批准减缓85%,两个人以上或单位申请最多批准减缓70%。提出减缓请求的,可按已批准的减缓数额缴费(个人缴15%,单位或两个人以上的缴30%)
专利申请中的费用减缓是指对经济上有困难的个人或个体企事业单位进行专利申请费用上的一定程度上的减缓政策。依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第二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第三条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一、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四、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五、复审费。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个人;(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足30万元的企业;(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两个以上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申请人或者专利人在申请日后要求减费的,应当提交《减费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填写减费备案证明号。非减免条件(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减免费用请求的;(二)减免费用请求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三)减免费用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四)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五)减免费用请求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的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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