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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方有权随时探望孩子,女方不得阻挠。二、女方对孩子正常的探望方式男方不作干涉,且双方均应尊重孩子意见。三、男方可以每周探视孩子一次,每次...
《》第三十八条规定:后,不直接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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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XX条规定:后,不直接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周××,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小区×单元×号。被告人:王××,女,1969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小区×单元×号。诉讼请求:允许原告每月探望已婚女儿周小×两次。具体方法是原告每月第二、四个星期五下午到学校把周小×带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送周小×回学校。寒暑假由原被告轮流抚养。事实和理由:200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前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协商离婚定婚生女儿周小×由被告抚养。但是对原告的探望权没有约定。每次原告要求探望周小×,都会因各种原因被告拒绝,或故意造成各种障碍,严重影响原告与周小×的父女亲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这是××法院的具状人:周××年×月×日。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1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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