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的受案范围有哪些,怎样确定劳动仲裁时效?

2022-10-26
一、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哪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1、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二、怎样确定劳动仲裁时效《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4]28号、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解释,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这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完全一致。那么,又怎样理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呢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劳部发[1994]257号)的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