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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的法定类型有哪些

2021-10-27
1、明确表示协议的管辖。按照这个规定,书面协议是协议管辖的前提条件,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中国法院管辖,也可以约定外国法院管辖。涉外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成立条件:第一,涉外协议管辖事件仅限于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事件。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一般要根据国籍等因素确定管辖法院,不能协议管辖。第二,涉外协议管辖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案件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例如,在涉外合同纠纷事件中,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目标地、原告地和被告地法院都属于与事件有实际联系地的法院。第四,当事人只能协议约定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法院,而不能协议约定第二审管辖法院。第五,涉外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默认协议管辖的默认协议管辖,也称为应诉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未达成书面管辖协议,一方当事人在某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不对该国法院行使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条件应诉答辩或提出反诉的,被认为受诉人民法院是有管辖权的法院。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244条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245条与明示协议管辖一样,受诉人民法院不得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确定的法院管辖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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