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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处理

2021-03-29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由此可见,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证据,必须进行质证,由法庭予以全面审查,才能决定是否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时,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9条规定,法院可以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调卷,由法院作出新的责任认定。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当事人若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申请重新认定;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只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再有重新认定的程序。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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