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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暂停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主要有: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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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是法定权利,一方有权要求探视孩子,若对方阻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明确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该探望方式应合理,若对方再阻拦,法院会警告或拘留他。但一方不能以对方不给探视为由,就不支付抚养费。探视权的行使应建立在以孩子的利益第一位的原因,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好。 这个涉及到抚养权的变更,若双方都同意变更扶养权,双方可以签订一个变更协议,表明变更的事实就行了,双方签字就有效了,不用到法院起诉变更。若对方不同意,你认为他的抚养不适合孩子的成长,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变更子女抚养权应有法定理由: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司法实践中,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探望权的中止包括以下情形:探望一方对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给予未抚养一方探望权主要是为了给未成年子女提供一个良好幸福的成长环境。如果探望一方对子女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探望权的行使违背了权利行使的初衷。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子女尚未形成稳定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容易受到亲人的影响。所以,如果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会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产生很大的不良影响。探望一方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儿童健康。如果一方有传染病,如果继续给他接触和探望未成年人的机会,会增加传染给未成年人的机会,严重威胁未成年人的健康问题。因此,当探望者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时,首先应暂停探望权的行使。探望者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直接威胁到子女的健康或安全。探视权的行使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暂停探视权的行使,侵权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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