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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缴纳办法》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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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是我国法律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救助办法,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保障一时有困难或者交不起诉讼费用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诉讼费用的减免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联系电话:**** 申请人诉*******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由于被告拖欠申请人货款,导致申请人经营出现重大困难,无力全额支付本案诉讼费用,请求贵院部分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用。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日期:****年**月**日
关于企业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的交纳问题,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等明确规定,破产案件诉讼费用作为破产费用,应在案件受理后根据破产财产情况确定数额,并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拨付,申请人不负有预交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的义务。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要求申请人预交破产案件诉讼费用,并在申请人未预先交纳案件诉讼费用时,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或者驳回破产申请,这种做法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我们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中进一步重申,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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