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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抵押担保人抵押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抵押担保人的其他财产进行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
能执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抵押担保人抵押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抵押担保人其他财产清偿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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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债务人提供财产抵押担保的,应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登记以后,债务人就不能随意变卖、转让、过户,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或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变卖或拍卖抵押财产,债权人可以得到优先受偿。 二、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能执行抵押担保人的其他财产。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抵押担保人抵押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抵押担保人其他财产清偿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 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第90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登记抵押权变更。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通知抵押人。抵押人、抵押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地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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