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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通事故人员伤害,经调查,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没有过错的,有过错的一方一般负全责。实践中的其他细节是否全部负责,取决于实际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双方或双方以上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方均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交通事故逃逸,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行为的,不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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