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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3、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1、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2、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其回避: ①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3、一方当事人参加鉴定的人数不超过3人,律师可以作为代理人参加鉴定。 4、陈述意见的主要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
1、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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