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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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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非法制造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数量在2万件(套)以上,或者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2、非法制造和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3、虽然不符合上述金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到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并非法制造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为2万件以上,或非法经营数为5万元以上,或非法收入数为3万元以上的;(2)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2种以上的注册商标识数为1万件以上,或非法经营数为3万元以上,或非法收入数为2万元以上的情况。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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