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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
权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间(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而遗嘱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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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嘱中签字(【2015】浙0103民初01443号)、向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发函(【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070号)、口头表示(【2015】杭西民初字第2428号)、担任被继承人遗嘱执行人(【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05号)等。 在有的存在复合情形的案件中,有的当事人通过口头、书信表示接受,并积极管理涉案房屋、办理手续(【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250号)被法院认可作出了有效意思表示;有的当事人通过陪同被继承人办理公证、接受被继承人交付的公证书、房产证并向继承人作出口头表示(【2015】东一法民一初字第170号)被法院认可其意思表示。 从既有判例来看,法院对于认定有效的接受遗赠意思表示的范围是较为宽泛的,受遗赠人可以通过口头表示、发函表示接受、实际占有遗产、办理公证、提起诉讼等方式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并且受遗赠人既不需要向全部继承人作出意思表示,也不需要证明继承人确已接收到其意思表示。 但仍然有判例认定受遗赠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有效的接受遗赠意思表示。
问题:我父亲的一位好朋友赵明,写有一遗嘱,愿死后将其大众牌轿车赠给我父亲所有。谁知,我父亲今年8月因故先于赵明而去世。不久,赵明伯伯也因病而亡。请问题:我还能代父亲向赵明伯伯的家人索要轿车吗你不能代你父亲向赵明的家人索要轿车。这辆轿车应依法定继承的规定,由赵明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③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由此来看,你父亲作为赵明的受遗赠人先于赵明死亡,赵明德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此时你没有“代位遗赠”权利,故你不能代你父亲向赵明的家人索要轿车。
遗产继承权不可以赠送。遗产权是属于非财产权利,是一种期得的权利。需要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获得利益。符合一定情形的,继承权可以代位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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