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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如果其用地能够明确区分于企业其他用地,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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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对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免税优惠政策(一)“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二)“提供养育服务”是指上述托儿所、幼儿园对其学员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三)对公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四)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五)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不需要交纳土地使用税的。因此,养殖业土地使用税可以享受减免。 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依据《关于检发的通知》十一、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建设养殖场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精神,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如个人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手续,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论是按农用地管理还是办理征地手续,都必须按《秭归县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秭政发[2006]63号)标准进行补偿。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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