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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根据2003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法律援助条例》,《市民对以下需要代理的事项,经济困难未委托代理人的,可向法律援助机...
民事案件法律援助条件: 1、基于合理的理由参与诉讼; 2、财产状况必须符合法律援助法律、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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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申请法律援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代理事项,如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案件且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法律援助申请的要求如下:《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无委托代理人的,能够向法律援助组织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予以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做法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对前款限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增加限定。公民能够就本条 第一款、 第二款限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组织申请法律询问。 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能够向法律援助组织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 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无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诉讼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无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无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十二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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