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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方面 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
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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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家提供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主体: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生产、销售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主要是工商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7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为了对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近年来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产品质量监督制度,所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都是对这一制度的侵犯。与此同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活动还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如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所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本罪的客体。可见,此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具体如何量刑,与销售金额有关。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触犯了刑法第140条的规定,同时生产者、销售者又以虚假广告的方法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欺骗宣传的,在此情况下只能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不能再定虚假广告罪。因为凡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通常都有以虚假广告作欺骗宣传的行为,这符合牵连犯的规定,故择一重罪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但是对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来说,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仍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者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单独成立虚假广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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