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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证明材料有见证人的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等材料。订立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危急情况消除后,当事人需要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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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证明材料有见证人的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等材料。订立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危急情况消除后,当事人需要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的遗嘱取代口头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的证明材料有见证人的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等材料。订立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危急情况消除后,当事人需要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的遗嘱取代口头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且《继承法》对遗嘱见证人也作了限制,第17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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