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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有遇到一些问题想找下继子女的赡养义务纠纷案例

2022-07-11
1986年,陈某与朱某登记结婚,朱某是再婚,带着一对儿女与陈某共同生活1991年、1993年,朱某带来的儿女相继离家外出打工,2012年2月,朱某去世上了年纪的陈某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而三个子女都不愿赡养自己,无奈,他将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这对儿女告上法庭 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致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徐某、徐某艳随其母朱某与原告陈某长期共同生活,接受原告的抚养教育,与原告之间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被告徐某、徐某艳对原告陈某负有赡养义务现在原告身患疾病、生活困难,且二被告均已成年,具有赡养能力,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该予以支持赡养费标准如何确定呢?法院以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当地农民年均生活消费支出为基准,考虑被告徐某、徐某艳与原告陈某的共同生活时间、感情因素及二被告目前的经济状况,酌定被告徐某、徐某艳负担赡养费数额每人每年1500元以上是继子女的赡养义务纠纷案例,如有疑问,请继续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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