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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因...
社会救助基金是为交通事故受害者及时获得救助而设立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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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基金,是为了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而设立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第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第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需由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的情形如下: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的; (3)肇事者逃逸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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