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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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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评估的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果为最终结论。
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首先可以要求拆迁方出示拆迁报告,看其估价的依据。但由于拆迁报告比较专业,建议请业内专家给予建议。然后拆迁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复查结果仍然不满意的,可以和拆迁方一起委托其他估价机构另行估价。如果以上估价结果均不同意,可以依法申请向当地房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估价专家委员会作出的技术鉴定意见,将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纠纷进行调解并作出裁决的依据。这里要提醒被拆迁方的是:拆迁估价并不是拆迁方一家的单方行为,而是拆迁双方的共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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