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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牌是不能过户的。 2、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号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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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牌是不能过户的。 2、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号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申请人可以申领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的,原机动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符合规定的汽车是可以不用换牌照的。 第一、车主要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是注销登记后的一年内向车管所提出申请。 第二、新车的所有者必须要对之前的旧车拥有超过一年的使用权。 第三、如果原车主之前有过一些道路交通违章行为或者是交通事故还未处理的话,是必须要处理完毕的,不然是无法继续申请使用原车牌号的。第四、原车牌可以由原车主使用到新车上,也可以继续使用在二手车上,但是不能用于其他人的使用。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二条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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