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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关法律规定,强制猥亵妇女是不包含致人死亡的,所以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有可能涉嫌猥亵妇女刑事犯罪和故意杀人罪,在定罪时进行数罪并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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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妇女罪顾名思义就是对妇女实施强制猥亵的行为。对本罪的认定,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刑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百三十七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处理?刑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客观上存在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重伤、死亡的现象。我们认为,对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视为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即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像竞合犯。 (1)强制猥亵、侮辱致人伤亡,要么是其中的暴力行为致人重伤、死亡,要么是猥亵、侮辱行为本身致人重伤、死亡。既然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已经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就表明行为本身已经具有了伤害的性质,或者至少包含了伤害的内容,符合了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2)由于暴力、猥亵或侮辱行为本身就具有伤害的性质,行为人实施这种行为时,主观上就具有了伤害的故意。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对伤害的结果可能主要是间接故意,但间接故意在造成了相应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当然应追究刑事责任。 (3)在刑法没有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便成为想像竞合犯。行为只实施了一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该行为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强制猥亵、侮辱行为,又是伤害行为;该行为造成了双重结果;因此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对于想像竞合犯,当然是从一重处罚。 (4)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认定为想像竞合犯从一重论处,能够做到罪刑相适应,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
1、构成犯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下、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情节一般的,为拘役六个月;(2)采用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3)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一年;(4)对同一妇女强制猥亵或者侮辱,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三个月;(5)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个月。2、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1)聚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五年;(2)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五年;(3)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对同一妇女多次强制猥亵或者侮辱的,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造成被猥亵对象轻微伤的,重处20%。【猥亵儿童重处规定】猥亵儿童的,重处20%,造成轻微伤的,重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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