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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预算是指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社会保险相关编制,经法定程序审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基金预算由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组成...
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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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纠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采取以下措施:(一)追回被截留、挤占、挪用、的基金。(二)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三)足额补发或追回违规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四)及时足额将收入户应缴未缴基金缴入财政专户。(五)及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六)及时足额将财政补助资金划入财政专户。(七)停止违规投资运营行为,形成运营亏损的应向责任方追偿损失。(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定期缴入财政专户,且不得跨年。银行提供一式多联的利息通知单,同时送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分别记账。财政部门应按月与经办机构沟通财政专户资金存储额变动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保持独立完整,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基金预算按险种、不同制度和统筹地区分别编制。年度终了前,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综合考虑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下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社会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险种,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草案由经办机构会同税务机关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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