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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主要指窝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实施窝藏、包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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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9年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可获得以下数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342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656元。常住居民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9701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1994、0万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为1040.8万人。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残疾系数×赔偿年限。2、死亡赔偿=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3、丧葬费=上一年度被诉法院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被抚养人生活费=被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支出×抚养年限。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民币/天)×住院天数。6、医疗费赔偿=医疗费、住院费等。7、误工费=受害者误工收入(每天/月/年)×误工时间。8、护理费=当地医务人员同等级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于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12、营养费=受害者伤残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13、直接财产损失=受损财产的直接损失(需要鉴定)。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残疾为基础)。
是否能够判刑,要看盗窃的金额及盗窃的次数等。 以下是辽宁省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满一千六百元不满二千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定罪,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十五份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止,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盗窃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作案,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超过二十五份的每增加七份,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一万五千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满一万二千元不满一万五千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的;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三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百五十份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七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盗窃国家三级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国家二级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超过二百五十份的,每增加三十份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七万元,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满五万六千元不满七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的;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或者一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千五百份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七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盗窃国家二级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国家一级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超过二千五百份的,每增加一百份,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但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满二千元不满一万二千元和满一万五千元不满五万六千元,分别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或者特别严重情节,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主犯;盗窃金融机构的;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以上七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具有“流窜作案;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盗窃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4)具有多次盗窃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5)入户盗窃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减少刑罚量: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盗窃犯罪事实已被发现,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盗窃犯罪事实未被发现,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3)盗窃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1)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可以参照第2、3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2)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3)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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