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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学生在校死亡是自杀,且自杀的原因和学校没有关系,学校也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是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
如果学生在校死亡是自杀,且自杀的原因和学校没有关系,学校也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是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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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得看几周岁的孩子,其次得看死因。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导致死亡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导致死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导致死亡的,由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果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早已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但是没有告诉学校,那么学生在校内突然发病,学校并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8项规定,学校发现学生发病后,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学校没有采取措施而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应当对加重部分承担责任。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根据您的描述学生在校期间突发心脏病死亡,学校是否有责任,需要分类看:第一:学生家长和本人如果知道故意隐瞒,又未在学校体检,第二:学校体检本来可以检出的而未检出第三:确实属于心脏突发事件,事前无法预知如果您的情况属于第一种,那么学校无需承担责任;如果属于第二种,那么学校是有过失责任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属于第三种大家都无法预知的心脏事件,那学校应该给予一定的人道主义援助,而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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