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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 (二)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 (三)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 (四)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超生三胎的处罚标准如下: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依照人群的不同而划分,一般在30%到600%之间,具体情况按照当地的相关规定执行;超生要罚款的人群: ①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 ②违法生育一个或多个子女的; ③未婚生育的都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但是,如果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再生的情形下生育三胎,是不需要交纳社会抚养的;
国家是在实行新的计生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家庭生育三孩子女,只要没有事先办理准生证,都属于违反国家计生政策超生子女,当事人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当事人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罚款额度各地规定不一样,以当事人所在地计生政策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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