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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决定方针计划;选举董事;审批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审批财务、利润方案;决议资本、债券;决议公司形式;修改章程;其他。 2.义务: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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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的权利主要包括:资产收益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监督管理者权、优先受让权、优先认购新股权、退股权、诉讼权、代位诉讼权、决议撤销权等。 公司股东的主要义务是:履行出资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有权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经理。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有收益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监督管理者权、优先受让、认购新股权、退股权。股东的义务有出资、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1、股东知情权范围的扩大旧公司法规定股东只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不但可以查阅还可以复制,而且范围扩大到了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还可以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对于不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查阅会计帐簿的请求,公司应予以满足,公司拒绝的,股东可请求法院协助查阅。这意味着股东的知情权进一步扩大,公司事务进一步透明,有利于维护股东的权益。 2、增设了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3、增设了股东的临时提案权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向股东(大)会提出议题或议案的权利。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向股东大会提案的权利。根据该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规定丰富了股东权利,有利于公司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是实现公司治理中制约平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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