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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持卡人透支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银行有权联合当地司法机关对持卡人进行刑事起诉。当持卡...
1,如果您透支的额度过高,有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建议您重视本案。2根据相关的法律及其司法解释“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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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或者使用无效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金额在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数额超过一万元的;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以上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利息,情节明显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立案标准如下所述: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信用卡欠款应当及时偿还,避免额度过高而引发其他责任。 参考如下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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