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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犯罪的区别在于:强迫交易犯罪是一种情节严重的行为,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串通投标犯罪是指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投标人或其他投标人...
强迫交易罪与欺诈罪侵犯的法律利益不同,两者之间没有可比性,具体处罚需要由法院根据案件综合确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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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也可表现为强拿硬要行为,两罪区别在于: (1)客体不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则是简单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到交易后一般会给负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则多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寻欢作乐,无事生非。 (4)主体不同强迫交易罪可由单位构成,而寻衅滋事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主要应结合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1、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当场取得财产,除可能构成抢劫罪外,还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此时,区分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是否有特定的交易,即商品销售、提供或接受服务。一般来说,有特定的交易,构成强迫交易罪;没有特定的交易,构成抢劫罪.如果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益超过合理价格和费用的绝对金额和比例。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有具体交易的,应当取决于行为人谋取的非法经济利益超过合理价格和费用的绝对金额和比例。绝对金额大,比例可能不高。因此,我们不仅要考虑超过合理价格和费用的绝对金额,还要考虑超过合理价格和费用的比例。超过合理价格和费用的绝对金额不大,比例不高,即差异小的,情节严重的,以强制交易罪定罪处罚。对于超过合理价格和费用的绝对金额大、比例高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强制交易罪定罪处罚.强迫交易罪低于抢劫罪。在商品销售、提供或接受服务中,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如果不足以危及受害人的健康或生命安全,即不能达到不敢抵抗或抵抗的程度,谋取或意图谋取超过合理价格、成本差异小、差异的非法利益,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谋取或者意图谋取超过合理价格、成本差异极其不同的非法利益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串通投标罪与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情节是否严重,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情节严重的,最高法院应当作出司法解释。在确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结果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做出综合判断。二、本罪与贿赂涉及行为的认定,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涉及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比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以特定的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受贿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可见,基于本罪的特点,往往会出现涉及犯罪的情况。对于这种涉及犯罪的行为,由于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依法适用于一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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