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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 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1、行政诉讼不一定要经过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不通过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例如:某工商局以张某的企业违反行政管理条例为由吊销其营业执照,后经查实并无违规行为,对于在吊销营业执照期间的损失,张某有三种途径实施救济:1、向该工商局请求赔偿,如果对于赔偿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张某可以像工商局上级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张某可以直接向工商局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同时提出赔偿要求。如果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3、张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在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没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规定。
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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